从人性与制度关系的角度来说,制度可以分成两类:一类制度解决的是员工在圆满完成组织交给他们的职责和任务之后,他们的哪些个人需要可以得到满足以及满足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另外一类制度解决的则是如果员工不能达到组织的要求,或者实施了组织不期望看到的那些行为,或者给组织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以及惩罚的严重程度的问题。
当然,在现实中,长春众森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看到,任何一家企业的激励系统通常都是两种类型的制度都需要,既要有奖,又要有罚。不过,有些企业的激励系统将重点放在了前一种制度,即以给予或奖励为主,更多地让员工知道如果自己干得好会得到哪些利益;而另外一些企业的激励系统将重点放在后一种制度,即以剥夺或惩罚为主,让员工知道自己如果干得不好可能会失去哪些利益。很显然,是通过满足人的需要促使员工努力工作,还是通过惩罚和剥夺逼迫员工工作,这是两种不同的激励方式,但总的来说,给予型的制度设计是更符合人性的,更受员工欢迎,能产生真正的激励作用,而剥夺型的制度设计则是反人性的,这种制度只具有保健作用,即促使员工不违反规定或保住底线,却不能对他们产生实质性的激励作用。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可以长期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对员工进行激励时,显然会更强调前者,而不是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