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体育运动器材生产企业,他们内部没有设定绝对指标,只是设定了相对指标,即每个月业绩排名最后30%的员工淘汰,于是这个企业的员工如同跑马灯般流动,最后该企业很快倒闭了,因为这家企业在人才市场上声名狼藉,无人愿意前往应聘。
恶性管理模式主要是设定严格的考核标准,管理从无标准变成了有标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员工们终于知道他们进行的目标是什么了;然后是对员工实施非常严格的考核,即不折不扣按照标准实施考核,要求考核者严格照章办事,不徇私情;最后是对结果的运用,恶性考核结果的运用,一般只有两种情形,即留用和淘汰,并且主要是为了淘汰,所以恶性考核之所以称之为“恶性”,主要是其对于结果的运用就是淘汰员工,所谓的负向激励,员工们对于恶性考核模式一般都是深恶痛绝的。
长春众森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公司看到,实践中运用这类考核模式要具备两大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市场上有充裕的劳动力,通过淘汰之后很容易找到替换者;第二个前提要求是这些劳动力是比较低层次的,无需经过长期的严格的培训就能够直接上岗。当市场上劳动力比较丰裕,同时劳动者也不需要经过培训,这两点是可以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反之,现在劳动力可选择的资源很少,就不能采用这样的方法。所以在如今就业市场招聘已经非常困难的前提之下,这类考核模式已经行不通了。
值得提醒各位的是,末位淘汰法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能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时候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特别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不胜任工作”,而不是“末位”,“不胜任”和“末位”是两个概念,因为“末位”有可能是不胜任的,但也有可能是胜任工作的,只不过别人比我更胜任,所以处在了末位,但我国的法律要求是“不胜任”,并且用人单位还要证明“不胜任”,即使证明了“不胜任”,还要给予劳动者“培训”或者“换岗”的机会,并且要再次证明“不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同末位是完完全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很多读了MBA和EMBA的职业经理人来处理员工不胜任的问题,想当然地把杰克·韦尔奇的所谓先进的理念用到我国的企业中来,马上引发一系列的劳动争议纠纷,并且最终的结果都是以企业败诉而告终,所以某些世界级企业的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的企业,我们还是要进行“扬弃”,即吸收养分,摒弃糟粕。